通知公告

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 

院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33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各单位采购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复印纸、空调机和碎纸机,原则上全部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各单位采购用于非科研工作(职能管理、后勤服务和教学工作等)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原则上全部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采购用于科研工作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在批量集中采购周期及统一配置标准满足需要的前提下,也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二、有关要求 

  1.控制协议供货等方式的采购数量,加强批量集中采购管理  

  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09号),控制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内货物因特殊原因采用协议供货等方式的采购数量。对于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复印纸、空调机和碎纸机,采用协议供货等方式的采购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10%。用于非科研工作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原则上不得采用协议供货等方式采购;用于科研工作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应逐年降低协议供货等方式的采购比例。  

  2.提前安排计划,做好批量采购计划编报工作 

  各单位应按照批量集中采购周期,提前安排采购计划,并按照财政部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中发布的批量集中采购品目配置参考编报批量采购计划。各单位要认真填报批量采购计划,确保品目名称、配置标准、采购数量、配送地点和最终用户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准确完整。 

  3.查询中标信息,做好合同签订及货物验收工作 

  各单位应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或中央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中标信息,严格按本单位编报的批量采购计划,及时与中标供应商或授权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相关人员对送货时间、产品配置技术指标、产品质量及送货服务等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对中标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违约问题,应通过验收单或其他书面形式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三、采购计划填报时间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打印机的采购计划按月填报,各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有关系统填报下月计划。 

  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复印纸、空调机和碎纸机的采购计划按季度填报,各单位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通过有关系统填报下一季度计划。 

  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的采购计划应按规定时间报送,新增批量集中采购品目(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复印纸、空调机和碎纸机)的采购计划,各单位应于20131210日前开始通过有关系统填报。 

    

      

                                          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 

                                                 20131120